试用期期限的约定问题

例如:用人单位与新进员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但有员工在工作了一个月后提出该试用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如果单位不想要该员工,是否可以?

  试用期长短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不能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如果签一年合同规定3个月试用期,与法律相冲突,超出部分是无效的。

  考虑到无固定限期合同的规定,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考虑调整劳动合同期限。如: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为三年以上,这样就可以规定试用期为六个月,另外值得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不能单独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因为试用期期限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基础,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分类标签: 试用期 劳动合同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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