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素钠的给药说明

肝素钠的给药说明

1.本药与下列药物有配伍禁忌:硫酸阿米卡星、头孢噻啶、头孢孟多、氟哌利多、环丙沙星、米托蒽醇、头孢哌酮、头孢噻吩钠、硫酸庆大霉素、卡那霉素、妥布霉素、乳糖酸红霉素、万古霉素、阿霉素、多粘菌素B、多柔比星、头孢氧哌唑、柔红霉素、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钠、氯喹、氯丙嗪、异丙嗪、麻醉性镇痛药等。

2.临床上通常以本药小剂量作为预防血栓形成,而大剂量则作为治疗血栓的剂量。

3.对本药过敏者应提高警惕,仅在出现危急生命的紧急状况下方可用药。遇有过敏素质者,特别对猪肉、牛肉或其它动物蛋白过敏者,可先给予本药6-8mg作为测试量,如半小时后无特殊反应,才可给予全量。

4.本药稀释液应避免冻存。

5.给药期间应避免肌内注射其它药物。

6.若血浆中AT-Ⅲ降低,本药疗效较差,需输血浆或AT-Ⅲ。

7.本药与溶栓药物(如尿激酶等)不同,对已形成的血栓无溶解作用。

8.本药口服无效,可采用静脉注射、静脉滴注和深部皮下注射,一般不推荐肌内注射,因可导致注射部位血肿;皮下注射刺激性较大,应选用细针头和深入脂肪层(如髂嵴和腹部脂肪组织)注射。注入部位需不断更换,注射时不要移动针头,注射处不宜搓揉,而需局部压迫。

9.静脉给药时最好用微量输液泵泵入,按100U/kg泵入,临床上均按APTT调整本药用量。凝血时间要求保持在治疗前的2-3倍,APTT为治疗前的1.5-2.5倍,随时调整用药量及给药间隔时间;治疗第1日,应在每次用药前观察上述测定值,以后每日测定数次;用维持量时则每日测定1次。对于老年人、高血压及肝肾功能不全者,因其对本药反应敏感,更需注意监测。若凝血时间过度延长或出现出血,应立即停药。

10.本药用于以下可导致出血危险性增加的疾病时,应注意监测:(1)心血管疾病: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重度高血压。(2)外科手术期间及术后:脊椎穿刺术或硬膜外麻醉术、外科大手术(尤其是脑部、脊髓及眼科手术)。(3)凝血酶Ⅲ缺乏。患者在使用抗凝血酶Ⅲ治疗期间,应减少本药的用量。(4)其它:月经、伴有止血障碍的肝脏疾病患者。

11.使用本药后出现血细胞减少,对轻度减少者(如血小板计数高于10×109/L),即使继续使用本药其病情仍可维持稳定或可逆转。对血小板计数低于10×109/L或反复出现进展性血栓形成者,则应停用本药。若必须用本药继续治疗,应选用其它器官来源的肝素谨慎地进行治疗。

12.需长期抗凝治疗时,可在本药应用的同时,加用双香豆素类口服抗凝,36-48小时后停用本药,而后单独用口服抗凝血药维持抗凝。

13.有报道显示,患者应用肝素后,可能出现一种新的栓塞,此现象与血小板减少症有关,是肝素引起的不可逆性的血小板聚集而诱发的血栓,称为白色血栓综合征,该并发症可引起严重血栓栓塞并发症如皮肤坏死、因肢体坏疽导致的截肢、心肌梗死、肺栓塞、卒中甚至死亡。因此,当患者出现与血小板减少症相关的新血栓则应立即停止用药。

14.肝素耐药性增加通常出现在发热、血栓、血栓性静脉炎、感染且伴有血栓形成趋势、心肌梗死、癌症及术后患者。

15.药物过量:凝血时间超过30分钟或APTT超过100秒,均表明用药过量。早期过量的表现有粘膜和伤口出血,刷牙时齿龈渗血,皮肤瘀斑或紫癜、鼻出血、月经量过多等。严重时有内出血征象,表现为腹痛、腹胀、背痛、麻痹性肠梗阻、咯血、呕血、血尿、血便及持续性头痛。亦可引起心脏停搏。

16.本药代谢迅速,轻微过量,停用即可;严重过量时,1%的硫酸鱼精蛋白静脉滴注可以中和肝素的作用。缓慢滴注时,每10分钟内滴注量不能超过50mg硫酸鱼精蛋白;1mg硫酸鱼精蛋白大约可以中和100U肝素,因为随时间的延长肝素被代谢,所以硫酸鱼精蛋白的需要量随时间的延长而减少,虽然肝素的代谢很复杂,但为计算硫酸鱼精蛋白的用量可以将静脉注射肝素的半衰期估计为0.5小时。应用鱼精蛋白可能引起严重的低血压和过敏反应,因为曾有发生致死的过敏反应报道,所以只有在复苏术和过敏抢救措施准备好时,才可以应用鱼精蛋白。

17.本药乳膏剂勿直接涂于溃烂伤口和粘膜组织上。

分类标签: 西药 肝素 血栓 头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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