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的类别

人寿保险合同的类别

人寿保险合同具有极其广泛的适用范围,任何一个自然人主体都可以成为投保人,特殊情形下,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为了适应保险市场的需要,各保险公司推出了多种人寿保险的险种,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以下的划分。

1.单独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将人寿保险划分为单独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1)单独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为一人的人寿保险合同。这是通常情况下的保险合同。

(2)联合保险合同指以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作为共同的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这种利害关系一般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和具有经济性质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等。

(3)团体保险合同指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2.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两合保险合同

以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为标准,可以将人寿保险合同分为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两合保险合同。

(1)死亡保险合同指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是以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为条件的人寿保险。根据保险责任期间的不同,死亡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合同和终身保险合同。定期死亡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保险责任期间,在该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的,则保险人依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生存的,则保险人解除保险责任,且无需返还保险费。终身保险合同,指从合同订立时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即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时问。无论是哪种死亡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是希望在被保险人死后能给受益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2)生存保险合同指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如果在保险责任期问内,被保险人死亡的,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解除,且不负责退还保险费。此种保险适合于在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后,由于生存能力降低,经济收入的减少而为自己提供经济保障的情形,目前保险公司设置的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即属于此类保险。由于很少人愿意冒在保险期满之前会损失所有保险费的风险,所以,生存保险一般不会单独出售,它往往与死亡保险组合在一起,更大限度地满足大众的保险需求。

(3)两合保险合同又称为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或混合保险合同,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死亡还是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都要给付相应的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生死两全保险集合了死亡保险合同和生存保险合同的优点,且保险费一般低于两种合同保险费之和,在人寿保险市场中占有较大的份额。

3.资金保险合同和年金保险合同

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方法,可以将人寿保险合同分为资金保险合同和年金保险合同。

(1)资金保险合同又称为一次性给付保险,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未明示的都属于资金保险合同。

(2)年金保险合同又称为分期支付保险合同,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固定的一段时间经过后向受益人分期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4.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和特种人寿保险合同

以保险人承保的技术和范围划分,可以将人寿保险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和特种人寿保险合同。

(1)普通人寿保险指对被保险人个人的生、老、病、死等人生的基本灾难予以承保,以通常的技术方法进行经营的保险合同。

(2)特种人寿保险合同指除普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人寿保险,一般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和简易人寿保险等。

5.红利分配寿险和无红利分配寿险

以被保险人是否参与红利分配为标准,可以将人寿保险分为红利分配寿险合同和无红利分配寿险合同。

(1)红利分配寿险合同指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有权利向保险人主张分享一部分经营所得的合同。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以约定不同的分红方式,如直接分配现金、折抵未交付的保险费和提高合同的保险金额等方式。由于此种寿险兼具保障和赢利的双重功能,因此在保险市场上很受欢迎。

(2)无红利分配寿险合同即普通的寿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参与保险人的赢利分配。

分类标签: 合同 保险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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