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

(1)人寿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人寿保险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①人寿保险的保险人,是指以经营人身保险业为其营业范围的保险公司。②投保人,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人寿保险合同的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所订立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存在,有助于防止投保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追求道德上危险或谋财害命。根据《保险法》第52条,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体现为人身依附或者信赖关系。

(2)人寿保险合同的关系人。①被保险人,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并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与财产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为自然人。其法律地位具体而言:

第一,从被保险人角度来看,人寿保险合同可以由本人或者第三人订立,或者说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由其本人自为投保人,也可由第三人为投保人而订立。

第二,投保人为第三人时,若为被保险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该合同无效;但例外的是,若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则不受该限制。

第三,第三人作为投保人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该合同权利的转让或质押未经被保险人书面承认的,不发生效力。《保险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该规定仅限于死亡保险合同,似乎太窄。

第四,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合同,其被保险人的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也有例外,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至于一般投保人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我国《保险法》无规定,但有学者解释应为否定。②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不必另有受益人;但在人寿保险中尤其是死亡保险,则通常另有受益人。受益人没有任何资格上的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担任。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