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的操作

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的操作

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在金融机构中属于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新业务,目前,保单质押贷款也仅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批复“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4号)中提到,且针对的是保险公司自身发生的借贷行为。由于保险公司开展的是自己开出的保单,便自然具有现金价值确认,保单处置等优势:而在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时,质押的保单的现金价值的确定、质押后保险单的冻结止付、出现风险后的处置变现等问题,均需有保险公司的合作方可进行,为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运营、有效回收,就此质押贷款业务初步设定如下操作程序,以防范债权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风险,供债权银行开展业务时参考:

1.与保险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主要类型之一,其本质是保障债权银行债权的安全。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尤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的配合,如保单现金价值的确认、质押后的冻结止付、债权未能及时收回时质押物——保单的处置变现等,均需取得保险公司的支持与配合方可实施,否则,关于质押物价值的认定,质押后如何控制质押人向保险公司挂失、退保等风险,以及实现债权时保险单的变现等问题,将使保险单质押贷款实际操作成为不可能。因此,与保险公司签订涵盖以上内容的业务合作协议是必要的,原则上债权银行也只能接受与其签有此种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发放质押贷款。若有必要,借款人、债权银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单冻结止付手续费,使保险公司在该项业务中取得一定收益,双方共同发展完善该业务。

2.发放贷款前进行核保,由保险公司确认该保单的当前退保金,并出具保险单当前退保金额确认书(证明书),以此确认书为依据来确定贷款数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单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4号)的相关规定,建议保险单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退保金的80%。

3.投保人与债权银行签订保险单权益质押协议书,同意将该保险单质押给债权银行,债权银行在质押期间为该保险单第一顺序受益人,被保险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认可或另行出具同意质押,变更债权银行在债权存续期间为第一顺序受益人的书面证明,同时,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将受益人变更事项在保险单正本上予以签注(由于团体保单稗;保险人的多数性,原则上债权银行仅接受个人保单做质押发放消费贷款,禁止接受团体保单作质押。)

4.质押协议签订后,债权银行向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质押贷款保单止付通知书》,保险公司签收并止付后,债权银行将回单联及时归挡保存。保险公司依据该通知书及协议的约定,承担在债权存续期间不接受债权银行以外的任何人提出的挂失,退保变现等业务。

5.《担保法》虽未对保单质押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们恨据:担保法,关于抵、质押及其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及原理,为增加保险单质押担保行为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确保手续完善,建议债权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保险单质押事宜向保监会登记记载。同时,债权银行疯加强贷后管理,对质押物——保险单应视同有价证券管理,做好保管工作。

6.债权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后,陔质押效力解除,债权银行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质抑贷款保单解除止付通知书》,到保险公司办理该保险单的“质押解冻”手续,刚时,再次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取消债权银行作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并将质押物保单退还借款人。

7.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息,债权银行业及时催收。逾朗超过一定时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债权银行可依据协议约定,主动处置质押保单,持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即质押物处置变现手续:取得的退保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若退保金不足以清偿债权银行债权,债权银行可继续向借款人追索,若退保金清偿债权银行债权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转交该保单第二顺序受益人或借款人。

分类标签: 质押 债权 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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