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2006年6月28日,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条款中载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以下四种: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但是,该费率方案在2008年1月18日经由保监会批准,予以修改。保监会的文件为《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8〕27号)。经过修改后的责任限额变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分类标签: 限额 赔偿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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