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额保险的产生原因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 保险金额小于 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产生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①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物的部分价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为节省保险费或认为有能力自己承担 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担。后者如在 共同保险中,应 保险人的要求而 自留部分保险;②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由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 保险金额低于 保险价值,其差额部分的危险投保人并未转移给 保险人,不足额部分应视为投保人自保。当发生 全损时, 保险人按约定的 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当发生 部分损失时,通常适用比例 分摊原则,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按比例分摊。在英美等国家多采用“第一危险”的赔偿方法,即首先由 保险人在 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为赔偿给付,如果实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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