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赔偿的特征

财产保险赔偿的特征

财产保险赔偿的特征主要有:

1.保险赔偿的责任人为保险公司。保险就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同义语。在保险关系中,有损失而有必要让保险人承担的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由众多的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组成分担损失的保险基金,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从保险基金中提取款项补偿损失。通过这一途径,被保险人实现了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目的。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责任负担损失的入只能是保险人。保险人通常为保险公司。由于保险赔偿的责任人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并非被保险人的财产受损害的侵害人,其所负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为合同履行的义务,所以如有第三人应当对被保险财产的受损害负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对之有代位求偿权。

2.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为有确定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赔偿,必须严格贯彻“无损失即无保险”的原则,这就要求财产保险的承保标的必须具有确定价值。被保险人只能以有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除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得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不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也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可以投保其他保险。例如,被保险人不得以其生命或者健康,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因此,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是财产保险得以成立的基础。唯有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才会有依据向被保险人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也才能够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没有超过詖保险财产的价值。

3.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财产保险承保以被保险人的财产所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该被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大小.在成立保险合同时便可以预知,被保险人所可能发生的最大风险损失也不过为被保险财产的价值丧失。被保险人是否愿意将所有被保险财产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取决于被保险人的选择。所以,在被保险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以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有代位权。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取得双倍利益。也不能因为有了保险赔偿,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财产保险赔偿广泛运用保险代位权。被保险财产昕受损失如有第三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在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当将该权利转让予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该第三人追偿。我国《经济合同法入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于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人追偿。”

分类标签: 保险 财产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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