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理赔实务

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理赔实务

(一)调查取证

注意收集能够证明下列时间的证据:被保险人向输血者采血时间,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时间,医疗机构使用血液时间,献血者发现受到人身损害的时间,用血者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含相关指标呈阳性)的发现时间,献血者或用血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等。

(二)赔偿责任的确定

审定保险责任必须根据条款列举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来确定应赔或拒赔,并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责任构成。采血责任的构成是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献血者的人身损害,供血责任的构成是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提供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和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要排除因医疗机构的过错给用血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用血者在输血前患有相关疾病(含相关指标呈阳性)。

2.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采取“期内索赔方式”,如有追溯期,要求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献血者或用血者向被保险人首次索赔的时间也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没有追溯期,要求事故发生及献血者或用血者向被保险人首次索赔提出都必须在保险期限内。

3.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保留每一个献血者的血液标本及有关资料,因此,一旦发生用血质量事故,必须重新对血液样本进行检验,以确定保险责任所属。

(三)赔偿处理

1.赔偿处理方式。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保险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一般情况下,对已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及时协商处理解决。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2.赔款计算。在认定保险责任并核定损失的条件下,保险人即可按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款,具体如下: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和诉讼费用两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或附加险限额为限,其中人身伤亡以不超过每人的赔偿限额为限。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1)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决的金额确定,或根据财产损失清单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计算赔款,如有免赔额的,应扣除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免赔额,该免赔额为绝对免赔额。

(2)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决的金额确定,或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死亡证明、医药费收据等单证,参照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付。

(3)对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的赔偿,一般包括处理案件而支付的诉讼费、抗辩费、律师费、取证费等,依照法院判决金额或实际发生的仲裁费用确定。

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应与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诉讼费用的赔款分别计算,可以分别按两个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各均以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此项费用的赔偿应以该费用确属必要、合理为前提。

(四)重复保险的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

分类标签: 被保险人 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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