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给付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给付的原则

1.统一性原则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一般是由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在社会保险基金给付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统一执行。如果给付标准不统一,势必造成地区之间的给付标准差异或单位之间的给付标准差异,从而造成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待遇的巨大差别,那样的话,不仅会影响社会保险制度执行的统一性和法律的严肃性,还会加剧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劳动者之间的矛盾。

2.适度性原则

基金的支付既要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满足保险对象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又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不能过低,如果给付标准过低就不能保障参保人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也不能定得太高,定得太高,就使得人们在遭遇失业、疾病等情况时的生活优于平常的生活,这样人们就不会积极地寻找工作、摆脱目前的困境,这显然是有悖社会保险的原则的。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给付标准必须适度。

3.与时俱进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给付必须与时俱进,这里说的与时俱进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对于社会保险参保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不是社会保险基金给付的名义货币量,而是实际货币量,即社会保险基金给付必须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物价上涨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贬值,因此在社会保险基金给付时必须将通货膨胀的因素考虑在内;另一方面,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给付标准,国民经济发展得越快,社会保险的经济实力就越强,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力也就越强,这样还能够让民众共享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应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水平。

分类标签: 社会保险 给付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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