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给付中的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给付中的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给付至少要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中,有些险种补偿水平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如失业保险,根据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辞退的职工,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50%-75%。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199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320元,这里指的是工资总额,而标准工资则大大低于工资总额,因此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每月最低的仅仅70元左右,按当时的物价水平,这种救济金水平根本无法维持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他社会保险也有类似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过低,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社会保险的意义。

不同地区劳动者之间,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的劳动者之间,以及参加不同部门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之间,其保险待遇取各不相同,而且有的差别很大。给付标准不统一,造成社会保险管理上的混乱,也使得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政策的严肃性产生怀疑。

在保险待遇的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较大的同时,给付标准上存在平均主义,不能体现出劳动者过去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也不能体现出劳动者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多少。这在养老保险上比较突出。

根据目前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大都是通过所在企业转发的,这在实施上带来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养老保险,存在着企业拖欠、扣减退休职工退休金现象。特别是经济效益比较差的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都很难保证,自然就不可能保证退休职工的工资。

分类标签: 社会保险 劳动者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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