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措施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措施

1.完善法律监督的制度建设

一是要制定《社会保障法》,使其与《会计法》、《审计法》联手,如果在某些关键环节实施会计监督以及审计监督受到阻碍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介入,在社会保障及其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发挥内外共同监管的效应。该法律中应该贯彻宪法中的社会保障基本原则,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目标、立法原则、实施范围、实施模式、实现途径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对现行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单项条例进行修改,使之上升为社会保障单项法规。二是要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和《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对社保基金实施有效监管。

2.加强财务监督,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严格的会计审计和税务监督的同时,各个国家都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账目实行外部审计,尽管外部审计的范围和质量在各个国家之间差别很大。在欠发达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中,外部审计并不能够对社会保险基金状况提供独立和客观的评估,而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不明确的,也是难以执行的。相反,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外部审计却成为监管的最主要的工具。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的风险越大,基金管理人与被保险人共享信息的重要性就越强。被保险人有权获得有关信息的要求,如既得收益权、基金积累、基金投资、基金财务和基金收益等方面的信息等,并且一经提出就有权利立即获得其相关信息。信息披露要求被认为是金融体系各个部门监管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受到了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管理人都必须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3.基金运作与基金监管分离,内外监控相结合

基金监管部门必须真正独立于基金运作的其他各个职能部门,具有超脱的地位,独立行使监管权,才能够保证监管职能在客观公正的环境下,有效行使其监管职责。这是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市场参与各方正当权益的必然要求。

同时也是保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和相关活动的机会的公平性的必然要求。同时,要做到内部稽查与外部监督结合。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涉及许多领域,主要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它们较强的专业性,保证了监督质量。在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内部审计职责外,还要建立职权明确、职务分离、相互制约的岗位设置以及基金征缴、拨付、运作的管理制度。在外部监督方面,要发挥政府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单位、工会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功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同样不可缺少。

4.加速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学高效监管

首先,建立劳动保障、财政、税务、企业和银行之间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管理水平。其次,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数据库和信息传输系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职工数据库、离退休人员数据库、欠费企业数据库和个人账户数据库等,并要及时更新和扩充,便于从全局把握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本情况,以实现社会保障服务周到化、智能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再次,加大社保基金管理软件的开发、评审、验收工作的力度,注重开发管理功能和安全防范功能,保证社保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的运作。最后,深化改革,建立“三位一体”的社会监管体系,加强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内部监管为核心,社会监管和国家监管为补充的全方位的养老保险监管体系。

5.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控制道德风险

其一,是采用正式的制度安排预防、发现、处罚威慑来控制道德风险;其二,是采用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如声誉机制来控制道德风险。

分类标签: 基金 监管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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