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在生存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并非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是一种事实,即被保险人到期生存。
其二,生存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往往为被保险人自己。
其三,生存保险合同不具有储蓄因素,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不给付保险金,其所交保险费不予退还,将由生存者到期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