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险合同的形式

物业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公平互利、协商一致和自愿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依法约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物业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表示,合同内容要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的订立意味着保险双方建立了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这种保险关系的实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的体现形式主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和批单等。

(1)保险单

保险单是物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正式的保险合同。保险单是最完整的保险合同形式,其内容主要涉及保险项目、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条件事项等,具体包括物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或)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与退保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证明物业保险人已经承保的书面证明。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它一般不记载物业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和条款,但就物业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予以列示,并声明以某种保险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有冲突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应该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也即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的效力。

(3)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它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物业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物业投保人签发的证明物业保险人已经承保的书面证明。

暂保单一般载明与物业保险人已经商定的重要事项,如保险标的、承保险种、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被保险人的名称、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等。

(4)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它是物业投保人向物业保险人申请订立物业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一经物业保险人承诺承保,物业投保人不可反悔,投保单将成为物业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是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书面证明。主要内容涉及物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保险标的、投保险种、保险期限等。此外,投保单上还往往标明提醒物业投保人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字眼及对不如实告知所导致后果的警告。

(5)批单

批单是物业保险人应物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补充或增减物业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凭证。批单是物业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经过批单更改过的内容,应以批单为准;多次经过批单更改过的内容,应以最后签发的批单为准,也即后签发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先签发的批单。

分类标签: 保险 物业 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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