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索赔

涉外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索赔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投保人须在15天内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如意外身亡,投保人或受益人须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才有索赔权。在国外的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应以电传或传真等有效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索赔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有效的证明及凭证。对伤残的给付,除按伤残程度依据赔付金额表的百分率确定外,还可采用按停:仁天数给付,每日给付标准为保险金额的1‰。但停工给付最长不超过一年。已获停工给付后,若再转化为根据伤残程度给付时,须扣除停工给付的金额。在保险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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