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期限交付保险费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的确定与调整。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有两大因素,即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意外伤害保险的危险概率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服务的行业种类和具体工作的危险程度来确定的,危险程度高的,保险费率就高;危险程度低的,保险费率相应就降低。我国1956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曾将保险费率规定为四级:第一级是非生产部门的脑力劳动者,年费率为3%;第二级是一般轻工业工人和手工业劳动者,年费率为5%;第三级是重大工业工人和重体力劳动者,年费率为7%;第四级是职业危险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年费率为10%。当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与就业的社会组织收费率不一致时,应就高不就低,按高等级收费。

决定保险费率高低的另一因素是保险期限的长短。被保险人一般是在危险性最大期间投保,因此,保期越短,发生危险的概率越大,收取的费率也就越高。我国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一年以内的短期费率表,第一个月以15%为起点,二至七月每月递增10%,八至十二月每月递增5%。

(2)意外伤害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及其法律后果。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因此,保险费大多规定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一次交清有困难的也可以约定分期付款。约定一次交付者,在交付之前合同不生效;约定分期交付者,以第一次交付视为合同生效;其余保险费必须在每次期限前交付;如果到期并经催告未交付,保险合同效力到约定交费的当日24时中止。在中止期内交清保险费及其他费用者,于次日零时恢复效力;否则合同终止。

对保险费的不缴或欠缴者,由于伤害保险期限较短,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允许保险人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交付保险费。这是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重要区别之一。

2.据实告知。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工作单位、行业性质和具体工种等情况,全面、详细、客观地告知于保险人,以便于保险人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如因告知不实,经查发现的,保险合同无效,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3.按照保险人的要求进行体检。体检是被保险人的义务,因此,投保人必须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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