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误告条款的相关规定

年龄误告条款的相关规定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2条规定:“被保险人对于年龄不实的陈述,致约定的保费过低者,保险人的责任应按照所付保费与保险人真实年龄所应付的严费的比例减少。保险人仅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在营业计划中保险契约年龄限制之外,可因其违反真实年龄说明义务而解除契约。”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22条规定:“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而其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定保竺苎龄限度者,其契约无效。因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致所付保险费少于应付数额者,保险金额应按照所付保险费与被保险人之真实年龄比例减少。”我国澳门《商法典》第1042条规定:“(1)仅于被保险人之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单所定之限度时,保险人方司主张被保险人之年龄记载不正确。(2)如年龄之记载不正确导致所付保险费少于为真实年龄应付之保险费,保险人之给付应根据保险费之无实际支付之部分按比例减少。(3)如因被保险人年龄之记载不正确而支付高于为真实年龄应付之保险费,且投保人之行为并非故意,则保险人有义务将其超额支付之部分返还。”

不过,从我国《保险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我国的立法显然是将年龄误报列入不可抗辩条款的(详见本书前面的论述)。第2款、第3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1993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2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规定格式据实填写投保单。被保险人误报年龄,应申请更正。在发生保险情事时,经查明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保险人按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如果投保时实际年龄已超过规定承保年龄限度,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仅退还其所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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