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合同的法律地位

历史地看,早在罗马法时期射幸合同就被法律进行调整,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18编第1章收入了一段彭波尼关于射幸合同的论述,该论述虽然讲的是未来物的买卖,但已被法学家们视为对射幸合同的经典解释。彭波尼说:“有时,没有实物的出售也是可以理解的。比如买幸运(alea)。这样的情况有:购买未来将捕到的鱼、鸟,或是购买奖券,即使什么也没得到,购买却已成立,因为这是在买希望。即那些凭奖券取得物品,即使遭受追夺,也不因购买而产生债,因为买卖双方都清楚这次交易意味着什么。”可见,射幸合同取得法律上的地位有着久远的历史。

在现代各国民法中,合同按合同内容的确定与否可大别为标的确定性合同与标的不确定性合同。标的确定性合同与人们经济社会生活习惯相吻合,故在人们参与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社会经济行为时采标的确定性合同为原则,采标的不确定性合同为例外。根据例外从严的法律原则,以不确定性标的为内容的射幸合同常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考虑到射幸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现实性同时也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很多国家都把射幸合同作为典型合同规定于民法典或合同法中,使其具有实定法的地位,以此明文定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为根据私法中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如不明文规定射幸合同当事人地位及其权义,容易滋生纠纷,不利于法律控制和定纷止争。

从现代各国对射幸合同的立法规定看,可分为大陆法系的规定和英美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基本是规定于民法典中,如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其中又以法国民法典规定最为详尽,甚至设专编规定。《法国民法典》第三卷第十二编专编规定了射幸契约。除前文所述第1104条有规定外,第1946条规定:“射幸契约,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一人或数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协议。射幸契约如下:保险契约;航海冒险借贷;赌博及打赌;终身定期金契约。”由于海事法中就保险契约,航海冒险借贷有规定,故《法国民法典》只就后几种合同予以规定,法国对赌博及打赌一般不予法律保护,《法国民法典》第1965条规定:“法律对赌博的债务或打赌的偿付,不赋予任何诉权。”但存在例外,第1966条规定:“关于练习使用武器的竞赛、赛跑或赛马、赛车、网球赛以及其它目的为培养灵巧及锻炼身体的同类体育比赛,约定赌注者,不在此限。但法院认为金额过大者,得驳回其请求。”同时第1967年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输方不得追索其自愿支付的金额,但赢方如有诈欺、欺瞒或骗取情形时,不在此限。”即对因赌博而发生的支付,除非存在欺诈,一般不予法律救济。《法国民法典》还就终身定期金契约进行了规定,规定了“终身定期金契约的有效条件”及“契约当事人间契约的效果。”德国民法典762条和763条也对射幸合同予以了明文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采判例法形式,没有专门的民法典,所以关于射幸合同的规定散见于各民商事单行法和判例法中,如前文所述的美国《合同法重述》。英国则以射幸合同的类别分别以单行法作出规定,如《1845年赌博法》、《1892年赌博法》、《1968年赛赌法》、《1976年博彩娱乐法》,另外还规定了海事保险合同,生命保险合同,火灾保险合同,事故保险合同及车辆保险合同等保险合同。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国家恪守制定法传统,一般在民法典中规定射幸合同,而英美法系国家采判例法形式,射幸合同也散见于判例和单行民商事法律中。但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射幸合同都予以明文规定,以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分类标签: 合同 民法典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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