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

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通过,197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与资产阶级传统的民法典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比较,在对象、结构和具体规定上都有较大区别,是民事立法中一种新的尝试。《民法典》明定其宗旨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社会保障,使公民能在经济上有保障的条件下安排自己的生活;调整的是公民之间和公民与社会主义企业之间为满足公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而订立的契约关系。社会主义企业之间涉及国民经济和物质生产及计划管理的法律关系另由经济法调整,不列入本法典。《民法典》分7篇,共480条。内容除序言外,分别为:社会主义民法原则;社会主义财产与个人财产;有关物质与文化生活的契约;小块土地用益权;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损害赔偿;继承;某些特定种类的民事关系。法典的大量条文用于规定住房租赁、消费品买卖、服务、储蓄和保险等公民与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详细规定公民为居住、休息而使用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小块土地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对住房迫迁、商品保用期和居民参与商店管理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法典承认个人财产继承权,并赋予非婚生子女以同等继承权。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