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追偿的规定

代理追偿的规定

1.对于机构权限内的追偿案件,如需聘请代理人代为追偿,须及时将代理人相关资料、委托条件和案情简介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备案,总公司财产险部将进行汇总,构建追偿专家网络,并定期在内部网公布。

2.对于超机构追偿权限的案件,各机构可以向总公司财产险部推荐合适的追偿代理人,总公司财产险部有权决定是否使用该代理人。未经总公司财产险部批准,各机构不得擅自委托代理人开展追偿工作。

3.实际追偿操作中,各机构可以委请专业的追偿公司或律师行代为追偿,委托代理人代为追偿的条件原则上是“无效果、无报酬(NOCURENOPAY)”。如果追偿涉及诉讼或仲裁,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事先支付代理人小额的启动费,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同时约定如果将来追偿成功,则该笔启动费将从代理人的总报酬中予以扣除;如果追偿不成功,则各机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先前支付的启动费也不再收回。

4.“无效果、无报酬”的含义是指:各机构在委托追偿时和追偿过程中不支付代理人任何费用,直至代理人实际追回钱时才支付。对于通过诉讼或仲裁进行的代理追偿,虽然代理人经过努力赢得了诉讼或仲裁,但是最终无法执行回来钱,则各机构也不需支付代理人报酬。

5.由于“无效果、无报酬”的代理原则风险较大,因此为鼓励代理人积极工作,各机构一般给予代理人的报酬比例为实际追回金额的10-15,具体比例可由各机构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和执行的难易与代理人协商确定。如果涉案金额巨大(100万美元以上),则给予代理人的报酬比例一般为5-8,具体比例由各机构和代理人协商确定。

6.对于采取诉讼或仲裁手段进行的追偿,各机构可以先支付法院的诉讼费、公证费、认证费等。如果代理人根据诉讼或仲裁的进展,认为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取证时,各机构必须认真审核是否有必要和现实。如果可行,则可以支付代理人相应的调查费,否则不予支付。

分类标签: 追偿 代理人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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