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的法律规定

共同管辖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起诉的,那么,由最先立案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立案是法院的内部行为,而受理则是法院相对于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发生管辖权争议,则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此外,根据《民诉意见》第33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在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分类标签: 人民法院 管辖权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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