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1.由下向上转移

管辖权由下向上转移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提审”。《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据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认为由自己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决定将案件上调至本院审理;第二,“请审”。《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下级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经上级法院同意将案件上调至上级法院审理。

2.由上向下转移

管辖权由上向下转移简称“交审”。《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对本院管辖的案件,如果认为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决定将案件下放至下级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体现了管辖权问题上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管辖的确定,首先应遵守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只有在遇有特殊情况时,才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通过管辖权转移,能更好地调节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级别管辖关系,更好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复杂问题。

分类标签: 审理 法院 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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