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

司法机关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犯罪事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开始阶段。准确、及时地立案,对迅速有效地组织力量开展刑事诉讼活动,以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加以惩罚,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起控告和检举。上述检举,受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以及司法机关的直接发现,是立案材料或线索的主要来源。为了防止诬告、陷害等情况发生,接受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须向控告、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要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见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59~61条对立案机关、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以防止人犯逃跑、自杀或逃避侦查、审判。按管辖范围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凡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写出立案报告书,说明材料来源、发案的时间、地点,以及犯罪事实和法律根据、立案理由,经有关司法机关的领导人批准。不予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申请复议。有关司法机关应迅速作出答复。

在苏联,立案称提起刑事案件。其基本程序是:检察长、侦察员、调查机关或者法院在接到检举犯罪行为的申请和报告后,即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方面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说明。在认为具备提起刑事案件的理由和根据时,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作出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案件经提起后,随即交付侦查或调查,或者由法院进行审理。

西方国家对立案没有作专门规定,但也有开始侦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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