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牲畜保险的技术要点

大牲畜保险的技术要点

(一)投保条件的确定

投保大牲畜养殖保险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具备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大牲畜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是对大牲畜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利之一的人。不拥有以上权利的人不得为大牲畜投保。但不同权利人不得为同一大牲畜重复投保。大牲畜的可保利益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国有、集体的农场、牧场等单位。

2.验体合格。大牲畜只有健康的机体才能承担农田作业、运输、产奶和繁殖的任务,伤残、疾病的大牲畜是不能完成以上工作的,因此不能成为保险标的。虽有伤残却不影响正常使役的大牲畜,如有一定缺陷和轻微毛病的断角、缺尾、小面积外伤的,可视为无伤残疾病。核保时还需要大牲畜的饲养管理正常。在无伤残,无疾病,并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的情况下方可投保。

3.年龄适合。大牲畜有幼年期、青年期、成年期和衰老期四个生命时期。大牲畜使役的年龄较长,一般在11周岁后,体力下降,丧失役用的价值,而其最佳役用年龄是2~10周岁之间,因此保险要求的年龄一般是1~10周岁。不满周岁的大牲畜和超过10周岁的大牲畜,由于不具备正常使役能力,故一般不予承保,肉用大牲畜可在1周龄至3周龄或出售期内承保(见表),奶牛一般是承保青年牛和成母牛,即6个月以上至七八岁(6胎以内),低于半岁或超过6胎死亡率较高。

4.其他条件。有些保险公司的大牲畜养殖保险的承保条件还规定:大牲畜的养殖地要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并且不在传染病疫区;大牲畜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并要求被保险人将符合条件的大牲畜全部投保,以防止逆选择。

(二)保险责任的确定

大牲畜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大牲畜死亡或永久性完全丧失使役能力的损失:

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洪水、暴风、暴雨。

2.特定疾病(选定责任)。包括布氏杆菌病、炭疽病、口蹄疫、气肿疽、鼻疽、马传染性脑脊髓炎、创伤性网胃、急性胃膨胀。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特定疾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扑杀并掩埋或焚烧的。

3.盗窃险(附加)。在选择承保上述责任的同时,有的保险公司对大牲畜盗窃风险也可以根据养殖者的选择进行附加承保。

(三)责任免除条款

制定大牲畜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目的在于促进投保人对大牲畜进行科学饲养、合理管理的积极性,合理控制风险,大牲畜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一般有以下几条: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饲养人员的违法、故意、重大过失行为。

(2)冻饿、中暑、摔跤、中毒、互斗、阉割、走失、宰杀、被盗。

(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4)在观察期内的疾病。

(5)年老体弱、无繁殖能力、产奶量低、患疾病属于更新淘汰和屠宰的。

(6)患伤病不及时医治、不认真饲养管理,以致加重病情造成死亡的。有些公司为降低风险,还会加入一条:“此外,凡是未列明的保险责任都是责任免除的范围”。

(四)保险期限的设定

目前,国内开办的大牲畜养殖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从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1年,如果续保,则需另办手续。

一些公司还设定了观察期,比如从保险单生效起15日内为疾病观察期,同时规定,保险大牲畜在保险期限内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调离约定保险地点,则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大牲畜保险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特殊原因(大牲畜出售、正常宰杀等)需要更改的,可用批单批改,但要按短期费率表扣减相应的保费。

在实务中,保险公司根据保户的实际需要,也可承保短期(新购大牲畜为同其他大牲畜保持一个保期)保险,保费按短期费率计算。

(五)保险金额的设定

确定大牲畜保险金额习惯做法有两种:一种依市场价值来约定;另一种由保险双方共同商议价值约定。由于前一种方法对保险双方来说都比较容易接受,也好操作,简单易行,所以一般都按前一种方法。具体来说,就是参照当地大牲畜的市场价格约定,但保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大牲畜市场实际价格的六成至七成,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三成至四成。这样做有利于农民加强牲畜的科学饲养,合理使役;也有利于保险人的稳定经营。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

大牲畜保险中,被保险的义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缴纳保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缴清保险费。

2.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大牲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3.防灾防损。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对大牲畜饲养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及时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4.及时通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重要事项变动时,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符合承保条件的大牲畜数量有新的增加时,应补缴相应保险费。

5.协查施救。保险大牲畜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救护,使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畜牧兽医部门协助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大牲畜。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以上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七)保险人现场查勘

保险人现场查勘的工作程序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调阅档案。保险人接到报案后,要立即查看保单和花名册,搞清保险标的、承保金额、保险期限等承保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2.调查取证。查勘必须双人出现场。到现场后,首先询问被保险人或饲养人员。要弄清事故是否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要头脑冷静、沉着,询问要有技巧,紧扣保险条款,达到目的即可。

在询问被保险人的同时,也要询问被保险人周围人,包括兽医部门的工作人员,左邻右舍的人家,他们反映的情况是否同被保险人陈述的内容一致。同时做好询问记录,并要求被询问人在记录上签字盖章。

3.死亡检查。死亡时间的鉴定。根据被保险人主诉的初步印象,对尸体进行检查验证,是作出现场查勘正确结论的关键。牲畜死亡,由于生前疾病的性质,死亡时间长短,气候温度情况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死后变化,检查中注意病变的区别。

尸冷:牲畜死亡后,尸体变凉的过程称为尸冷。尸体温度的下降速度取决于环境温度,在室温下(20℃左右)第一天(3~24小时内)每小时平均下降1oc,第二天(24~48小时内)每小时下降0.2。C。但也有特殊,如患破伤风的牛、马、骡等,死后一段时间内体温反而升高,有时可达42℃~44℃。

尸僵:是指动物死亡后,骨骼肌和心脏发生僵硬的现象。骨骼肌的肌僵,通常在其死后3~6小时开始,依次发生于头部、后颈部、前肢、后躯和后肢,10~24小时尸僵完全,经24—48小时后,又依原来次序而缓解变软。检查尸僵是否发生,也是鉴定死亡时间的依据之一。如前肢能伸屈,而后肢僵硬,则说明死亡24小时以上。但死于败血症、中毒的动物其尸僵大多不明显。

尸体腐败:尸体经过一定时间后,由于肠内腐败菌发生繁殖而发生腐败分解,产生大量的气体,表现为尸体腹部膨大,剖开时可见肠管膨胀,血液带有泡沫,组织器官特别是与肠管接触的器官呈污绿色,散发出恶臭气味。

上述死症变化,依次经过在同一环境条件下不可逆转,如尸僵出现缓解,同一环境下不可再僵硬,高温条件下,降低了尸冷和僵硬的进程,但加快了腐败的速度。

查勘的目的是查清事故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应该赔付,当保险责任确定后就应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八)定损与赔付

保险大牲畜发生保险事故死亡后,保险人应对受损大牲畜核损,按保险金额或保险金额定额扣除残值后赔付。不可变价的尸体,不扣残值;可变价的尸体,定额扣除残值。保险大牲畜中的役畜因保险事故而永久性丧失使役能力后,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扣除一定比例的残值后,差额赔付。

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的大牲畜数量大于投保数量,保险人按大牲畜投保数量与出险时的可保数量的比例赔付。若保险大牲畜每头(匹)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格时,则保险大牲畜每头(匹)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格。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政府畜牧部门和所属兽医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治证明、死亡证明。

因第三者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大牲畜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大牲畜数量、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大牲畜保险赔付标准是一般责任的死亡按承保全额扣除可利用的畜肉和畜皮价值后进行赔付,实际工作中一般把残值定为30%左右。如是传染病,则畜肉、畜皮不准利用(如政府行政命令扑杀、焚烧或深埋者),将不扣残值,但应扣除有关部门补助金的全额。

理赔方法通常有3种:第一种是查勘现场时,基层公司保险查勘人出具事故定损单,双方在定损单上签字,以示达成赔款协议。保险人回单位办理赔案,经批复后,把赔款划到代办站后再转到被保险人手中或者被保险人到基层公司去领赔款。第二种由基层支公司委托代办站查勘定损赔款,再办理赔案。第三种基层公司派人现场查勘,并当场赔付。

以上三种理赔方法中第一种赔款周期长,保户可能往返多次取不到赔款,容易引起保户的意见,也不符合“迅速”的原则。第二种由于展业与理赔未分离,容易造成多赔滥赔现象,不符合“准确”的原则。第三种办法现场查勘现场决赔,保户非常欢迎。

采取第三种方法即现场决赔方式理赔的,现场手续要齐备,如双人定损,现场照片,大牲畜死亡(事故)证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现场决赔案卷中的格式化)。开展现场决赔业务的公司要建立事后审计制度,每年要抽审不少于10%的现场决赔案。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保险人索赔,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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