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责任保险理赔实务

场所责任保险理赔实务

(一)理赔程序

被保险人在发生可能引起保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公众责任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同,保险人在理赔中不与第三者直接打交道。依照条款约定被保险人不能自行表示承诺、出价或拒绝,只能在保险人认可下紧急处理事故,并在保险人的安排下处理赔偿事宜。赔偿处理应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一般应在保险人指导下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解决。

(二)赔偿处理

1.责任审核。在保险责任认定十应确认以下几点:

(1)导致第三者损害的意外事故发生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并且被保险人及时报案;正式索赔提出不超出事故发生时起两年时间,但若在有效索赔期以内发生诉讼活动,而结案时间超过有效索赔期,不在此限。

(2)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列明的地点范围之内,一般可以扩展负责列明地址的门前三包地区,但限制于距建筑物外墙、围栏或地基lOO米—150米以内的范围。

(3)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的活动有关,事故所致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且索赔应当不属于条款除外责任中规定的事项,或属于批单、特别约定扩展的项目。

(4)分析保险事故属于主险项下承担的责任和还是属于附加险项下承担的责任,确认有关附加险是否已经失效。

(5)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应认真分析,慎重对待,对被保险人给予有理有据的解释。部分索赔不符合上述第(3)项、第(4)项条件的,对不合条件的有关索赔项目应予剔除;对全部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进行拒赔。

(6)应由第三者负责或部分承担责任的案件,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可以先行赔偿;但应让被保险人填写《权益转让书》,连同有关迫偿的文件资料交保险人。

2.核定损失。核定损失的目的是准确确定属于保险承保责任范围的赔偿金额。

场所责任保险的赔偿一般包括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的赔偿。在核定损失中,若赔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应将索赔按项目分类处理。

(1)对财产损失的责任。依照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金额确定;或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参照有关理赔规定加以确定。

(2)对人身伤亡的责任。依照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金额确定;或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伤亡证明、医疗费收据、伤残鉴定书及其他有关费用证明,按照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有关政策及保险条款的有关约定核定。

(3)诉讼(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依照法院判决金额确定;对于其他费用,一般只对保险人事先认可支出的、合理的费用负责。

(4)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此项费用在事故损失赔偿金额以外的另一个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5)赔款计算。损失核定后,理赔人员应在责任审核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单规定的各种限额、条件具体计算赔款的金额。若存在重复保险,则应按保单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比例计算赔款。

3.赔款支付。赔案经审批后,理赔人员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先行赔偿第三者,被保险人在结案并领取赔款前必须向保险人提供第三者开具的赔款收据。

分类标签: 被保险人 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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