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监督的必要性

医疗保险监督的必要性

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运行的起步阶段,本身存在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实施医疗保险的过程中,一些个人和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采用不正确的态度和行为,如参保单位不按规定参保,参保人不按规定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医疗保险机构不按规定运营等。为了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医疗保险系统中各要素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具体而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监督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医疗保险运行机制的自我完善需要医疗保险监督机制。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法制系统、管理系统、实施系统和监督系统构成的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监督机制独立于管理系统与实施系统之外,并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着自己的监督职能。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规范化的实施,医疗保险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范,医疗保险实施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均需要通过监督机制来进行监督和督促。因此,对医疗保险运行机制而言,监督机制既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同时也是对运行机制乃至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自我完善。

(2)医疗保险运行中的非正常状态需要医疗保险监督机制纠察。一方面,医疗保险在运行中可能出现非正常状态,尤其是在传统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并未消失、新的制度又未完全确立的转型时期,更容易出现非正常状态。例如,一些地方不断出现随便调用医疗保险基金并导致部分基金流失的事件,就是医疗保险运行非正常的显著表现;一些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出现优亲厚友现象;政府部门擅自越权干预法定的医疗保险行为等。这种情况与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相背离的,也是与医疗保险追求公平而不是平均主义、是机会均等而不是待遇差别、是个人权利而不是少数人的施惠行动的目标相背离的;另一方面,上述非正常状态仅仅依靠医疗保险管理系统或实施系统又是很难纠正的,因为自我纠正既要受到当事者权威不足的局限,又特别需要有高度自觉的负责精神,而这两点却是管理系统与实施系统很难做到的。因此,只有在管理系统与实施系统之外,再建立起健全、权威的监督机制,才能真正纠正医疗保险运行中的非正常状态,并确保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正常化、良性化。

(3)医疗保险运行中的潜伏危机需要监督机制预警。一般而言,医疗保险的发展和完善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现阶段的正常并不能预示未来发展阶段就一定正常,这一点不难从许多工业化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实对照中得出结论,因此,从宏观或长远的角度出发,医疗保险的运行需要有专业化的预警监督机制,这既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往不重视这种机制的深刻教训,也是中国新型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它应当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4)社会成员的医疗保障权益需要医疗保险监督机制维护。医疗保险是法定保险,是社会成员享有的法定权益,但在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却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社会成员的权益受到损害,如一些用人单位虚报职工工资报表,少缴医疗保险费;再如医疗保险机构中可能存在官僚主义或不负责任,导致需要社会帮助的社会成员得不到医疗保险制度的帮助等。这些无疑都会使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此,就需要有权威的、健全的医疗保险监督机制,并通过其监督、纠察,使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由此可见,健全的医疗保险监督机制是保证我国医疗保险业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国特色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分类标签: 医疗保险 监督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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