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的作用

(1)控制承保责任,稳定经营成果

保险业是集中承担风险又有效分担风险的经营机构,虽然它可以免除被保险人的各种风险,但本身却内含着一定的经营风险。这是因为保险公司从社会上承揽的各种危险责任,毕竟有其多种不确定性,即使按照大数法则、概率规则和平均律来承担业务,也很难使承揽的业务险种在数量上都达到大量,在保险金额上都达到自然均衡,使经营的实际赔付率完全与预定的比率相符,在经营的各个年度都不致遭遇巨灾损失。然而借助了再保险机制,保险公司就可依据其资本和准备金的实际情况,确定每类保险的自留限额,然后将超出自留额的部分分出,以使同类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均衡,使实际的平均损失更能接近于预期的平均损失。同时可通过分出、分入的调剂,使各险种的数量达到足够大量,使原集中于某一区域的危险责任得到了分散,从而减少了经营风险。即使有的年份,保险事故损失较少,保险公司可能因为再保险费的支出而减少其利润额,但却能在损失较多年份,从再保险人处摊回赔偿金额,而控制其损失赔付,最终使其各年经营成果趋于稳定,而可获正常利润。

此外,通过再保险还可控制每次损失的最高赔付额和责任积累额。保险公司承接的各险种业务有时在地区上会比较集中,一次灾害可能会累及诸多危险单位。如一次火灾可能会殃及一片房屋,一次风灾可摧毁广大地区的农作物,尽管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责任有了控制,但若相距甚近的众多危险单位一齐受灾,则赔付责任依然很大,甚至可能会不堪负担。此时,保险公司就可通过巨灾损失赔付再保险控制责任;同样还可通过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控制时间跨度内的责任累积,一年内的赔付责任总额得到了控制,就能保证其经营的稳健。

(2)增大承保规模,扩大经营范围

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受其自身财务状况的限制,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偿付力,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许多国家的保险法都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与其资本加准备金的比例作了具体规定。如我国规定为,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如一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为2.5亿元,那么,其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责任就不能超过2500万元。如若没有再保险,那么该保险公司就无法承接飞机、核电站、海上石油勘探和卫星发射的保险业务,甚至连大型企业集团的财产保险和远洋运输保险也难以承担。这样,各个保险公司就可能在承揽业务时受到种种限制,或不得不拒保,或寻找伙伴共同保险,但共同保险往往既费时,又有诸多不便,且较适合于特殊风险的承担(如卫星发射、原子能财产保险),结果使保险公司减少了许多营业机会和获利能力,同时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和保险保障作用的发挥。因此,没有再保险,保险公司业务规模就不可能逐年发展,而有了再保险的安排,保险公司就可招揽大保额的保险业务,而且可扩大险种范围,为发展卫星发射、海上石油勘探等高风险的保险业务提供了必要条件。

(3)便于业务指导,形成联合保险基金

再保险关系的确立,使原保险人的利益与再保险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原保险人经营不善,防灾不力,事故赔付增加,再保险人的摊赔也就必然增多,因而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经营情况十分关注,从而能促使原保险人业务的规范化经营。再保险关系的确立,一般有一定的接受条件,分入业务的同时,也是对原保险业务费率和承保条件的审核。如若原保险业务风险很大,经营又不规范,或者费率过低,违背实际要求,则再保险人就不愿接受。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项再保险业务的洽谈,实际上都是对原有业务的一次再审核。同时由于再保险关系的存在,也使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获得经验丰富的再保险公司的业务指导机会,促使其业务迅速纳入正常轨道。此外,由于再保险关系的确立,使原来各家独立的保险公司有了协手合作的机会,原来各家独立保险公司筹集的保险基金也因此而汇集成了联合的保险基金。这样,通过再保险,既分担了危险责任,降低了保险成本,又提高了保障程度,保全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标签: 保险 保险公司 保险人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