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需求者享受的权利

保险需求者享受的权利

(1)保险合同内容与条款的知晓权。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就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与保险条款,向保险人提出询问,保险人必须如实向投保人予以解释,不得推委或不作回答。投保人除了享受上述知晓权外,还包括有权知道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尤其是与投保人发生直接关系的保险工作人员或营销人员或代理人)发生变动的权利,以避免因保险营销人员或代理人的变动可能引起的保险单失效问题。

(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索赔权利。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给保险人,其目的就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能够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足够的经济赔偿,因此,一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给予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并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的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存在时间上的限制,也就是说,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保险赔偿或给付。我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保险需求者的解约权。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保险法规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提前解除,即投保人有解约权。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解除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关系。由于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必然会给保险人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投保人在行使解约权时,无法从保险人那里获得全额的保险费返还,保险人需要从中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和保险责任自开始到解除之间的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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