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证金的缴存规则

保险保证金的缴存规则

缴存保险保证金是国家控制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办法,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有缴存保证金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保险业于成立时,应按资本或基金实收总额15%缴存保证金于国库,保证金的缴存应以现金为之;但经主管机关核准,得以公债或国库券代缴之,保证金非俟宣告停业依法完成清算,不予发还。另外还规定,保险业营业损失达保证金额时,主管机关得命其以现金或提供其他财产补足之。在新加坡,保证金则称为按柜金担保。按国家规定,保险企业从开业时起,必须向保险机构提供按柜金担保。1986年保险法修正案规定按柜金金额为50万元,原则上要求缴纳现金。日本对一般保险公司没有要求缴存保证金,但对外国保险企业要求缴存1000万日元保证金。

我国《保险法》第78条对保险保证金的缴存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依此规定,保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为其注册资本的20%,注册资金越多,缴存的保证金就越多。对于接受保险保证金存款的银行一般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但有时也有例外,即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指定专业银行吸收保险金的存储。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保证金的用途之规定是较为严格的,即在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除此之外,不得动用。之所以如此是为了杜绝保证金的缴存流于形式,确保保险公司之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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