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供给者应履行的义务

保险供给者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告知保险条款。由于保险经济信息的不对称,必然导致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及内容不熟悉的客观情况,因此,保险人在与投保人发生保险经济活动关系并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合同及条款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人最重要的义务,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的重要环节。保险人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后,应该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损失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责任。界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中的难易程度不同。一般地讲,在人寿保险经济活动中,只要发生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件,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保险经济关系即告终止。但是,在财产保险经济活动中,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是否支付赔款,要考察三个条件:一是看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二是看保险标的是否发生损失;三是看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保险人才承担赔偿的责任。

(3)承担合理费用。保险人除了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外,还需承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查明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比如施救费用、查勘检验费用、依法规定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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