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保险法律,对在我国实行保险代理制度确立了以下两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原则,一是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与保险代理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对保险代理市场的准入实行严格审批和监管的原则。分述如下。
第一个原则: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与保险代理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个原则:对保险代理市场的准入实行严格审批和监管的原则,即对保险代理员资格考试和对保险代理人审查批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