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的保险代理制度

各国的保险代理制度

美国保险代理制度

美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众多,多达5000多家,中介人制度健全,保险市场发育相当成熟,消费者的保险意识也比较高。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保险公司在不同险种领域利用各种类型的代理人。在人寿保险方面,美国主要以专用代理人为中心,即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但近几年来,个人独立代理人与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定代理契约、销售保险商品的代理人有所发展,业绩也很有进步。独立代理人多和专用代理人竞争。佣金通常比专用代理人低。在财产保险方面,美国以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中心。保险代理人同样存在独立代理人和专用代理人两种。在纽约州,没有代理人必须专属某一保险公司的规定。而且,一旦取得该州法律的许可,则同一代理人可以同时独立代理人寿保险商品与财产保险业务。但该州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保险与年金保险业务。

英国保险代理制度

英国保险市场历史最为悠久,影响力颇大,按其组织与经营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两大市场,即劳合社保险市场和么司保险市场。英国的保险经纪人控制了大部分市场,现有3000多家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近8万名保险经纪人。凡从事人寿保险销售的人员,必须在能受理所有保险公司商品的经盔人与专属单一公司的代理人中任选其一,而刁能兼任,这就是英国的两极化原则。近期英匡的许多保险经纪人,由于必须履行提供最佳谑询义务,从而增加了成本,并且由于其佣金必须公开等原因,经纪人的数目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小的经纪人数目已有所减少。英国的财产伤险以保险经纪人为中心。英国保险市场上2/3以上的财产保险是通过经纪人介绍的,尤其夷劳合社承保的每一笔业务都是以保险经纪人蔓媒介实现的。而寿险领域,保险经纪人涉足郇较少。按照英国《保险经纪人法》的规定,月使用保险经纪人名称者,必须向保险经纪人注册登记评议会(IBRC)办理注册,并服从该议会的各项规定。财产保险的代理人则没有坐须办理注册登记和申请许可的规定,其管理主要是依据英国保险协会的各项规则。而且,贼产保险的代理人不必专属单一公司,最多甚至可跨六家保险公司。英国保险法对于人寿保隧公司的代理人从事销售财产保险商品业务活矧并无特别限制,而财产保险代理人若要从事锌售人寿保险业务,则必须以公司代理人身份侈金融服务法办理注册登记。

德国保险代理制度

虽然德国的保险监督法上没有关于保险代理人、经纪人资格条件等的规定,但是保险监督当局要在实务中实行行政上的指导。德国的人寿保险以专用保险代理人为中心,同时也存在独立销售的保险经纪人及总代理人。德国的财产保险仍以专用代理人为中心,也有一部分保险公司使用保险经纪人或直接销售人员从事营销。德国在法律上虽然没有保险代理人必须专属某一单一公司的规定,但依惯例绝对禁止代理人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业务。

分类标签: 保险 代理人 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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