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保险经纪人的经营原则

体育保险经纪人的经营原则

1.法规原则

保险经纪人的机构设置,经营区域,业务范同,经营规则,罚则等都在1998年“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暂行)”和中国保监会2002年修订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明确。但是,目前我国对体育保险经纪人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或者在保险法律中有专门的规定,这一法规原则也是依法经营管理体育保险经纪人进入市场的行为准则,同时要求体育保险经纪人依法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2.民事责任原则

体育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之间建立或变更终止中介关系,双方均通过自愿协商确定,决不允许出现一方当事人胁迫,欺诈,乘人之危,或强制实施这一民事行为,否则,该行为无法律效力。从事体育保险经纪活动时应公正合理。体育保险经纪人、投保人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需对等公平。体育保险经纪人、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从事保险民事活动中应实事求是,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应承担的民事义务。

3.财务稳健原则

建立健全的业务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将“客户资金”账户与公司“费用账户”分开,“专户”只能作为转付保险费和赔款,并在法规规定时间内划转,不得挪作它用;设立专门帐薄,详细记录业务收支情况,按期向保监会报送业务、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必须按时足额交存保证金。待条件成熟时需落实职业责任保险以保障公司稳健经营。

分类标签: 保险 经纪人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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