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贷款合同的订立

保单贷款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

由于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等对保单质押贷款都没有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各保险公司对保单质押所必须具备条件的要求也是各不相同的。例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规定:保单生效满两年且缴费满二年后才可以质押;有的金融机构没有对缴费期限作出特别规定,而只是规定具有现金价值即可。

从理论上看来,保单质押的本质是以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进行质押贷款,当出质人无法按期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在可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取得保险金或要求投保人退保以取得保单的现金价值来实现自己的质权。因此,只要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即可设定质押,而无须要求缴纳保费达到一定期限。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20条,起初规定缴纳保费两年后可以请求保单质押贷款,后修正为一年期届满才能请求保单质押贷款。虽然时间上有所松动,但问题依然存在。因为并非任何保单均有现金价值,保单没有现金价值的,即使经过再长的时间,也不可能具有现金价值;相反,即使没有经过一定时间,一旦具备现金价值,则可以用于贷款担保。为了彻底修正该问题,台湾地区“寿险示范条例”第19条改为“缴足保费累积达到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再设时间的限制。美国寿险实务上也多以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或者贷款价值作为投保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的唯一条件。由此可见,我国在规定保单质押的条件时也应当将具有现金价值作为保单质押的条件,而不必要求缴纳保费达到一定期限。

除此之外,依照《个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讨论稿)》第4条的规定,申请个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投保人提出质押贷款申请,投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持有有效合法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护照等)并提供复印件。

(2)出质人(投保人)提供同意质押的书面承诺即《保单质押协议书》。

(3)出质人(投保人)必须提供质押保单被保险人、受益人(若被保险人、受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此条由其监护人执行)签字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4)出质人(投保人)未拖欠保险费,即在一次性交清保费时,已经缴清,在分期缴纳保费时,最近一期保险费已缴清。

2.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单质押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投保人把保单直接质押给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得以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保险合同的效力;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质押给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给借款人,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据合同凭保单向保险公司要求偿还贷款本息,以满足其债权。相比较而言,在保险人作为贷款人时,由于在保险合同中存在着保单质押条款的制约,投保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合同订立的手续相对简单。因此,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比银行更具优势。

分类标签: 保单 质押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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