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所有人的疏漏

保单所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中国《保险法》)中无“保单所有人”这一概念,导致在实务中常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且实践应用中还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不利于中国保险业的规范化和长远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关于转让和质押

中国《保险法》第56条明确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此项规定表明保险合同的合法流通是受法律保护的。有保单的流通,就有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相分离的现象。例如,甲买了高额的死亡保险,其子为受益人。甲是保单所有人也是被保险人。现在甲因经济窘迫需将保单抵押到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因种种原因,到期甲仍不能偿还贷款,保单就归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成为保单所有人,但被保险人是甲,受益人是其子。此例中,首先,金融机构对甲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以及何时具有可保利益需要法律来界定;其次,甲死亡后,其子作为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金融机构持有保单,同样有索赔的权利。此时,谁的利益高必须由法律来判定。因此,对保单所有人的法律定位和行为规范尤为重要。但中国保险法中这一主体却是空位的,更无所谓其权、责、利的规范。第56条只规定了保单的合法流通,对于流通过程中出现的保单所有人的问题却没作任何说明,这显然与实际需求相脱节。

2.关于指定及变更受益人

《保险法》对于保单所有人指定及变更受益人的权益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保险法》第61条、第62条有这样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第63条也同样规定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这样的规定限制了投保人/保单所有人的权利。指定及变更受益人对保单所有人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对保险合同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保人/保单所有人可以任意指定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作为受益人,只要该保单不受夫妻共同财产等限制,受益人就能得到全额保险给付金。如果投保人/保单持有人为自己的生命购买保险,他在法律上有权指定任何人为受益人,尽管保险人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避免签发以投机和赌博为目的的保单,往往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禾嗌。中国《保险法》的规定大大削弱了投保人/保单所有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把该项权利同时赋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个人。第61条第三款的规定甚至会让人认为这项权利应该属于被保险人。

更进一步来看,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规定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就很有可能会产生二者之间的冲突。如果他们在指定谁是受益人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如何解决?按照中国《保险法》第61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必须听被保险人的,那他实际上就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了。这对投保人/保单所有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他缴纳了保险费取得了保单所有权却不能决定保单的保障对象,等于购置了一项财产却不能对其进行控制和支配。但第61条第一款又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受益人,由此产生了自相矛盾。变更受益人的情况是类似的,《保险法》也没有充分考虑要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3.保险金的处置

中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该规定把被保险人死亡后无受益人情况下保险金的归属赋予了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的规定完全忽视了投保人/保单所有人的利益。试想这样一种情形:某甲为其父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假定保险金额为100万,某甲缴纳保险费10万。受益人为其母。如果其母先于其父死亡,且某甲又没有指定新的受益人,甲父死亡后,100万的保险金将由其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样某甲可能会与其兄弟姐妹共同分得这笔保险金,但这就与他为其母在其父死亡之后提供保障的初衷相去甚远。他的兄弟姐妹不属于该保险合同的当事方,却因为母亲的死亡意外获益。而某甲本人缴纳了保险费,却没有达到他的目的。甚至若某甲以他的兄弟姐妹为被保险人、其母为受益人购买保险,他就完全可能缴纳了保险费但什么也得不到。这除非符合他的本意,否则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惯例是这样的:若保单所有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若所有的受益人都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单通常会将受益人规定为保单所有人或保单所有人遗产的执行人或管理人。有的保单中包含着连续受益人指定条款,规定了若无指定受益人生存,哪些人会收受保险金。例如,可能的受益人按偏好顺序排列应为被保险人仍生存的配偶、子女(们)、父母、被保险人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更能体现保单所有人意志并能维护他的利益,因为保单所有人缴纳了保费,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若没有受益人他就应该取得受益权;另一方面如果采用连续受益人指定条款,可以更好地保障那些要靠被保险人收人生活的人们的利益,这样既保障了保单所有人利益,更重要的是防止了道德风险的发生。若保单所有人意在为被保险人的家人提供保障,连续受益人指定条款就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此外,《保险法》规定退保并领取退保金的权利属于投保人,在各种人寿保险合同中也普遍规定由投保人领取保单红利,但若投保人不幸身亡,这些权利应归谁所有也未作说明。

分类标签: 受益人 保单 被保险人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