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控制的措施

承保控制的措施

(一)控制保险金额,避免超额保险

超额保险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特别是在定值保险中更应注意,如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运输货物的保险加成一般不得超过发票价的10%。在一般财产保险中规定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若超额投保,则超额部分无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对不验体的人身保险规定最高承保限额等。

(二)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取不定值保险方式,赔偿金额的计算以受损当时的实际价值为准,且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使被保险人不可能从保险中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采用与被保险人“共保”的办法

这样,可使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损失,既可以降低保险费,又可使保险双方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如在农业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畜禽价值或预计收获量的5—7成,被保险人自保3—5成。

(四)规定一定的免赔额

对一些正常的、必然的损失,如运输中的消耗,规定一定的比例,不予负责。

(五)实行差别费率

对防损设施好的或无赔款发生的保户,在费率上给予优待,以提高防灾防损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分类标签: 保险 被保险人 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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