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责任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由下列事件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进口商及其担保人破产、倒闭、解散;

进口商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进口商的担保人(如有)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进口商违反商务合同的规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进口商所在国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商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进口商所在国、项目所在国或进口商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进口商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撤销或不予展延进口许可证),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进口商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卖方信贷保险的除外责任为:

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规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由于进口商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

被保险人在其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除进口商及其担保人外的任何与商务合同付款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违约、欺诈、破产、违反法律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

因进口商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规定应向进口商收取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在商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财产以及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得知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损失事件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

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进口商收取的款项的损失。

分类标签: 进口商 合同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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