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组织的工作方式

保险行业组织的工作方式

保险行业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方式既不同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又不同于各保险组织。保险行业组织一般是采取协约和诱导的方式开展保险监管工作。

第一,利用行规行约的方式调整会员之间的关系并进行相互监督。各种保险行业组织为了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都制定有要求会员统一遵守的行规、行约。如《香港保险业自律守则》不仅对一般保险实务以及最基本的投保书、索赔、续保以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等问题制定了一套统一的规范,而且制定了一般保险业务中间人的行为守则,提出了中间人在日常推销保险行为中要抱有的正确态度及必须遵守的一般推销原则等。同时要求代理人与保险人一定要签署代理合约。合约中应列明佣金比率、保费交收及毁约赔偿责任等事项。这类规定要求同业组织的成员必须遵守,有的组织规定得更为具体。如规定统一的费率或最低费率、统一的回扣标准等。新加坡的产险组织同业公会就曾制定了所有财产保险组织费率冻结的协议,其中有一条规定:火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新币)以上者,各财产保险组织必须统一按同业公会制定的费率进行承保,不得竞相压价,如有违纪可进行投诉,公会有权进行干预。

第二,采取指导、汇报、检查的方法,建立例会制度进行管理。保险行业组织一般都有例会制度。如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员碰头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例会,利用此会议机会检查各会员组织的工作,或要求其将年度报表及有关资料呈送行业组织,以供查核。同时也转发政府部门及社会上其他机构需告知各会员组织的材料,还可以讨论、解决会员共同面临的问题。如英国劳埃德保险人协会的委员会就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劳埃德保险市场出现的各种业务问题及带普遍性的行政管理问题,并将讨论结果以建议书的形式递交全体会员审批。新加坡的保险同业公会理事会则基本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研究理事会下设的各小组委员会上送的报告,议决要办的事项,然后将会议讨论及议决的事项均以书面通报形式告知各会员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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