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综合性的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系根据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海洋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的。其立法原则有下列三条:

(1)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洋资源、能源和空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发展经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与健康;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采取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保护海洋环境;

(3)根据中国国情,充分考虑到国际上已颁发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共8章48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海洋管理的分工。第二章,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海岸工程主要是指在海岸建造港口、油码头、兴建入海河口水利工程、围海造地或其他围海工程等。第三章,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指爆破勘探、钻井、试油、输油等。第四章,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指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在海岸滩涂设置废弃物堆放处理场等。第五章,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六章,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对违法行为要追究赔偿责任或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除对本法用语进行注释外,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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