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法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权力机关强制执行的有关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19世纪中叶开始,一些国家陆续制订防治污染的法规,其中有不少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由于海洋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引起沿海国家和国际组织广泛注意,纷纷制订并颁布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令和国际公约。如:第一部国际性海洋环境法是1954年在伦敦签订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1972年国际海上倾废会议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73年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进行国际性合作,把海洋环境作为整体加以保护。同时,各海域沿岸国家也签署了相应的区域性公约或协议,如波罗的海、地中海、北大西洋、南太平洋等水域环境保护的公约。美国、苏联、日本、英国、加拿大、联邦德国、丹麦、芬兰、瑞典、阿曼、新加坡等沿海国家也制定了国家级或地区级的海洋环境法规。由于健全了法制,采取了各种保护措施,海洋环境质量获得了改善。

沿海国家的海洋环境法规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下列六类:

(1)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规;

(2)有关倾倒废弃物的规定;

(3)海洋资源勘探开发造成污染的法规;

(4)关于划定防污区和禁区的法规;

(5)海底资源管理的法规;

(6)关于导致海洋污染的责任和赔偿规定等。这些法规对于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防治海洋污染,都是必不可少的法制手段。

中国自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1974年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1978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第二十六条,对环境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海洋环境保护也作了一些规定。1982年8月23日通过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标志着中国海洋环境立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1983年12月29日又颁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于1985年4月1日起生效。

参考书目
  1. 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办公室编:《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规选编》,海洋出版社,北京,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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