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国调整水事关系的基本法律。1988年1月21日经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明令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开发利用;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用水管理;防汛与抗洪;法律责任;附则等,共7章53条。

宗旨

调整与水有关的各项社会经济关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是以纵向关系为主体,即把国家利益、全局利益放在首位,在服从国家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横向水事关系,保护社会成员依法分享水利的权益。

原则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国家重视保护水资源,采取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水污染防治等措施,保护?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5/3156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透纳扑剩还沂敌屑苹盟餍薪谠加盟?/p>

内容

水资源开发利用

注重宏观调控,强调综合利用,体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明确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与水有关的各项事业的发展,使水资源得以充分合理开发,并为国民经济全面服务。为此,对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保护和支持鼓励各项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事业,分别做了规定。为了使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得到切实的保护,妥善处理水事矛盾,规定:兴建水工程,凡涉及有关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批;对在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损害赔偿和补偿,也做了原则规定。

水资源保护

注重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针对河道、航道设障严重的实际情况,对于在河道、航道内设障的一些主要问题,规定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并对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规则。为了保护地下水,规定了对开采地下水的监督管理。在已经超采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量。根据对河湖洲滩盲目围垦所造成的种种危害,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保护水工程和有关设施,禁止人为破坏,也做了相应规定。

用水管理

水法对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调蓄径流和水量分配,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取水许可制度。这是国家加强水政管理的基本措施。根据有偿用水的原则,还规定了水费(见水利工程收费)和水资源费。水费和水资源费既是促进节约用水的经济杠杆,又是保证水利养护维修保持良好状态和发挥正常作用的重要措施。

防汛和抗洪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职权,以及全民的义务。对于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边界防洪排涝纠纷等方面,也都做了原则规定。

水管理体制

规定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这为国家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加强水政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1)依法调处水事纠纷,促进团结治水,对于处理地区之间的水事纠纷和单位之间、个人之间的水事纠纷,规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并规定了调处机关的临时处置权,以达到防止激化,合理调处的目的。

(2)根据水事法律关系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水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现行民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体现了法律之间的协调。

分类标签: 水利 水资源 规定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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