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面,设立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并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国防委员会是咨询性质的机构,不是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没有关于军事委员会或国防委员会的规定。1982年宪法设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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