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规定。

释义

本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立足于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行为要求、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多方面同步收紧,其中重要一点就是明确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为完善市场监管提供了有力武器,对于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惩治不良从业人员,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一、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为了维护证券投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证监会于2006年颁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根据该规定,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视严重程度采取3至5年、5至10年乃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可以单独采取,或者与行政处罚一并依法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证监会将通过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具体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领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本条在理解上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违反的规定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也包括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出台的有关规定。例如,2012年6月19日证监会修订通过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取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违反上述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就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是情节严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的市场禁入是相当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应当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者。所谓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严重损害等情形。三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规定的原则、要求、程序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应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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