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廉洁并不得影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这一规定是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具备的廉洁性提出的要求。但是,仅仅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做到廉洁公正还不够,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管理活动能否依法进行,很重要的一条是,在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中还必须保持廉洁,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本条规定就是对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时的廉洁性和效率性提出的要求。

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目的在于监督被许可人严格依照行政许可要求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经营。但由于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与行政机关的职责、利益以及被许可人的利益都密切相关,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容易失当,甚至超越权限,干预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比较典型的是,一些行政机关巧列名目、兴师动众、不分时间和情况、过于频繁地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各种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经常人为地干扰甚至中断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针对这种情况,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是企业内部日常性的有规律的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主要是:第一,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时间限制,不宜过于频繁地组织监督检查,使得被许可人忙于应付,甚至不堪重负。第二,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人员,以精简人员、轻装简行为原则,不得兴师动众,大造声势。第三,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依法以实施行政许可时要求的范围和条件为依据,监督检查的范围仅限于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范围,不得节外生枝,不得扰乱、妨碍、中断被许可人日常的有规律性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另一方面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容易有各种不廉洁行为。这些不廉洁行为主要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以及其他利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的不廉洁行为,主要是受其自身利益的驱动,其动机是以权谋私,将国家权力化为自身利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的不廉洁行为,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失去工作原则,进而作出不公正甚至虚假的检查结论,轻则违纪违法,重则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实施犯罪。因此,本条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检查监督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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