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内容如下: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主旨

本条是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内部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负有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实施检验的职责。为了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他们的药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如帮助培训药检人员,统一检验方法,核查检验仪器的精度和准确度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共同努力,把好药品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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