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内容如下: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一款,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旅行社”。这里的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只有旅行社才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四种具体情形:

第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此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对此作了一些规定,如《旅行社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等。因此,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第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因此,旅行社安排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安排具有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如果旅行社安排没有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第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可以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但必须全额向导游支付法律明确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如果旅行社在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第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垫付旅游接待费用; (2)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3)其他不合理费用。因此,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如果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行社实施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违法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第一,没收违法所得。旅行社因实施本违法行为,如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或者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等,有违法所得的,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并处罚款。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要“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三,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外,对于实施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还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责令停业整顿”属于暂时性的能力罚,即在停业整顿期间,旅行社不得开展经营业务,整顿结束以后,仍然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剥夺经营资格的能力罚,即一旦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就失去了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资格。

第四,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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