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罚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罚

1.旅行社违反《规定》的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违反《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类标签: 旅行社 条规 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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