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六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返程协助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协助旅游者安全返程是旅行社的一项法定义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安全返程是旅行社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活动具有很强的异地性的特点,旅游者对旅行地的交通设施、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人文地理、气候特点等都不熟悉。旅游行程中旅游合同被解除的,旅游者如何安全返程,是关系到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确保旅游者能够安全返程,在旅游行程中,无论是旅游者因其个人原因解除合同,或者因旅行社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解除合同,还是旅行社因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而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都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例如,旅行社可以为旅游者代订机票,从而帮助其返回出发地。合同解除地地理位置比较偏僻、寻找交通工具不方便的,旅行社应当通过相关渠道为旅游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旅游者安全返程是旅行社的一项法定义务,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而拒绝履行协助义务,也不得因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导致合同解除而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二、返程费用的承担

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例如由于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等原因导致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旅行社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此,旅游者的返程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

同样的,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也由旅行社承担。履行辅助人是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如果由于履行辅助人提供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低于约定标准或者以次充好导致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在履行辅助人的选择上就存在过错,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合同义务人一方,应当就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行为向旅游者承担责任。因此,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的返程费用也应由旅行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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