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行业组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行业组织,是指同行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意愿、维护合法权益,依法组织起来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组织。行业组织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即由市场主体自愿组织成立的从事社会公益、学术研究、文学艺术等活动的一种法人。这种法人一般具有下述特点:由市场主体自愿成立;自愿成立的成员自愿出资形成团体财产或者基金,该财产或者基金属于团体所有;成员共同制定章程;团体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序运行,离不开政府的监督管理,同时,行业组织对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行自我约束、有效规范,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向政府反映市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会员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发展,具有政府监督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本条对旅游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行业组织及其自律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旅游市场的主体可以依法成立旅游行业组织。即旅游市场主体可以成立旅游行业组织,同时,成立旅游行业组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等。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程序等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例如,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等等。

目前,我国已依法成立了一批旅游行业组织,如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中国旅游车船协会、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度假分会以及各地的旅游协会、旅行行业协会等。

第二,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所谓自律管理,是指由旅游行业组织通过订立章程,对其成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例如,中国旅游协会在其章程中,规定了以下自我管理内容: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协助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协助主管单位建立旅游经济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开展旅游市场的调研和预测;受主管单位委托,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相关制度,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旅游行业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以中国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帮助旅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网站,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协会刊物;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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