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主旨

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对其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中国人民银行虽然不直接对工商企业的经济活动直接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但通过对所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达到对整个国民经济监督的目的。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数据资料对国民经济的反映更为直接并具有广泛性。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制度与一般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有着许多共同的特征,但是也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根据会计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制度首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次,在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制定自己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颁布过一些会计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也根据本业的特殊情况,制定了有关会计方面的规章。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事务,审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1.审计部门对财务支出和会计事务的监督

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都设立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支出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3)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4)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阻碍审计工作的行为。(5)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国务院财政部门对预算工作的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独立的,但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纳入中央财政预算。根据预算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各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国务院财政部门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行使监督权:

(1)预算收入的上缴。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应当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根据预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预算收入与支出的管理。根据预算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3)预算的调整。根据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4)决算的上报和审核。根据预算法第八章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决算草案,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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